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2019-11-2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 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12号)文件要求,扎实有效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督促指导养猪场(户)尽快建立完善清洗消毒通道、生物安全隔离带、生猪装卸台等防疫设施设备,提高生物安全防范硬件水平;建立健全兽医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清洗消毒、隔离观察、空栏净化等措施,严格车辆、人员和物品等出入场管理;落实养殖档案制度,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建立生猪可追溯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防范管理水平。支持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区建设社会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支持生猪养殖场、生猪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建设车辆洗消点。鼓励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控。城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控,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禁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养殖场日常巡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三)加强生猪运输监管。严格禁止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落实生猪跨省调运非洲猪瘟检测制度。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引导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调运入场生猪的监管,严厉查处调入、收购、屠宰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未经指定通道运输、来自疫区的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落实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抽检,对非洲猪瘟复检阳性的,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五)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强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现集中处理加收集网点全覆盖,认真贯彻执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加大对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的支持力度,保证合理收益,确保正常运行,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建立完善举报制度,组织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二、稳定生猪生产

(六)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生猪生产及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抓紧出台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对生猪产业优先安排、优先保障。我市已将省政府下达给我市2019-2022年生猪复产增养的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件),各相关县(区)要围绕目标,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严格落实好国家、省各项扶持政策,确保配套资金到位,保障措施落地生根。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要及时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种猪场(户)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户)、规模养猪场(户),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重点支持动物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复产增养”和生物安全提升;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生猪生产、动物防疫等机械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二是市级财政要统筹农村水环境资金和支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1、对种猪场(户)和规模养猪场(户)在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引进纯种种猪、能繁母猪、仔猪给予补贴;2、对未纳入国家、省财政项目补贴范围的其他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户)、规模养猪场(户)按投资总额给予项目补助;3、对创评到省、市级生物安全示范场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奖补;4、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会化车辆洗消中心按投资总额给与奖补。以上具体奖补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三是各县(区)也要出台稳定生猪生产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前期生猪异常死亡数量较多,损失较大的规模养猪场(户),各县(区)要尽快给予适当补助,减轻养殖户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恢复信心。对规模养猪场(户)为提升生物安全水平进行的设施设备改造,要酌情给予补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八)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保险机构对符合投保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不得拒保,做到愿保尽保,同时查勘要及时、理赔要到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九)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十)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规模化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在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生猪养殖场在原场址内进行规划重建或改扩建。支持农户、企业发展规模养殖,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一)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认真实施好进贤县、南昌县和新建区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积极争取将安义县纳入实施范围。大力推广节水、节粮、节能等清洁养殖工艺,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推广粪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和第三方建设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保障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合理收益,确保正常运行,支持在田间林地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三、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二)加强基层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8人、5人。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至少应配备3-5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县(区)政府根据乡镇区划大小、养殖规模、工作任务等情况,在编制总量内,按规定采取内部调整、公开招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配齐配强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每个乡镇配备官方兽医不少于2名。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社保医保和有关津贴等福利待遇,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三)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加强兽医实验室、防疫冷链系统、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生猪运输指定通道等兽医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支撑能力。其中,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500平方米、200平方米。配置先进检测检疫设备,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平台建设,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各县(区)要强化财政支持力度,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工作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四、健全现代生猪屠宰加工体系

(十四)加快建设现代化生猪屠宰企业。合理规划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持续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支持现有屠宰场提升改造,做到检测体系完备、冷链设施完善、加工工艺先进、企业管理规范。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配齐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按照检测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加快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屠宰企业可签约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驻场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检测,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非洲猪瘟监督抽检活动。对严格执行检疫检验规程,运行正常的屠宰场,其进行生产工艺改造提升及添置屠宰加工设施设备纳入农产品加工业扶持范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强化生猪屠宰监管。严格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足额解决。生猪屠宰企业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鼓励屠宰企业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生猪屠宰企业,要依法吊销其生猪定点屠宰证。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度,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十六)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加快建立冷鲜肉品储藏、流通和配送体系,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最终实现生猪“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政公用集团、市供电公司等负责)

五、着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十七)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发改、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市场形势研判,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要根据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及时研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要抓紧落实资金,加快完成冻猪肉储备任务,适当扩大冻肉储备规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养殖户发展投入成本低、生长周期短、饲料转化率高的家禽生产,大力推行肉牛、肉羊快速育肥,增加替代肉品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八)切实维护猪肉市场秩序。加强猪肉市场监管,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非法交易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信心,强化相关舆情监测研判,严禁媒体负面炒作造成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等负责)

恢复生猪生产、推进稳产保供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意见精神,不耽搁、不延迟、不变通,确保各项措施真正尽快落实到位,形成防控非洲猪瘟、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明年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附件:南昌市各县(区)生猪生产目标任务表(2019—2022年)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昌市各县(区)生猪生产目标任务表

(2019-2022年)

单位:万头

序号

各县区

2017-2018年平均存栏量(统计年报数)

2019-2022年目标任务

(存栏量)

2017-2018年母猪平均存栏量(统计年报数)

2019-2022年目标任务

(能繁母猪存栏量)

2017-2018年平均出栏量(统计年报数

2019-2022年目标任务

(出栏量)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1

南昌市

145.00

92.00

126.51

144.58

147.29

14.50

10.20

13.04

14.04

14.34

287.10

223.00

179.00

236.77

287.76

2

进贤县

48.48

30.90

42.49

48.56

49.47

5.20

3.67

4.69

5.05

5.16

91.87

71.75

57.59

76.17

92.58

3

南昌县

38.92

24.81

34.11

38.98

39.71

3.69

2.61

3.33

3.59

3.67

87.59

68.40

54.91

72.63

88.27

4

新建区

40.14

25.58

35.18

40.21

40.96

4.29

3.03

3.87

4.17

4.26

76.20

59.51

47.77

63.18

76.79

5

安义县

12.80

8.16

11.22

12.82

13.06

0.78

0.55

0.70

0.75

0.77

21.93

17.13

13.75

18.18

22.10

6

高新区

0.96

0.61

0.84

0.96

0.98

0.12

0.08

0.10

0.11

0.12

4.57

3.57

2.86

3.79

4.60

7

红谷滩新区

3.04

1.94

2.66

3.05

3.10

0.38

0.27

0.34

0.37

0.38

3.47

2.71

2.17

2.87

3.49

分配依据:以上目标任务,依据省里分配方式,严格按照2017、2018年我市各县(区)生猪生产统计数据占比,进行分配。